人的欲望有主观和客观的界限。主观的界限是生理极限,饱是食欲的界限,快感是性*的界限。客观的界限是社会规则,强加于人是犯罪,通*是违规,在中国,卖*瞟c也违反行政法规(刑事犯罪法只惩罚*媒,不惩罚性工作者和*客双方)。
如果没有规则,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。具体到人的性*这件事上,社会的规则有以下几种:
第一种是不可强迫。只要对方不同意,无论是强*、猥亵、性*扰,全都不允许,一旦发生,要受刑法处罚。否则天下大乱,或者像印度那样出现光天化日之下强*游客的事情。
服*是很容易找到的,xin业从业人员据调查统计当以十万百万计,看来所言不虚。二是仅仅从效果看,现行对卖*瞟c的处置方式是否能够缩小X.J易行为的规模?如果说十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,如果说百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,如果说一万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,那么这种处置方式能有什么效果?三是从X.J易的广义定义看,我们到底应不应当坚持现行的处置办法?可不可以思考一下荷兰德国等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对X.J易的处置方式的内在逻辑,可不可以借鉴一下他们的成功经验,把中国人的同等行为处置得更合理一些?
第二种是不可通*。既然结了婚,对配偶就有忠诚承诺,否则为什么要结婚?单身就可以不犯通*错误了。虽然根据统计调查,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在40%上下,其中包括X.J易但不都是X.J易,但是也不能说发生率高就不是犯错误。
第三种是不可交易。这第三种规则涉及问题较多,不同和社会有不同规定。主要有两大类型,一类允许X.J易,如荷兰、德国;一类不允许X.J易,如中国。多数处于中间状态,即有轻微约束,不严厉,如英国只禁止性工作者强行拉客行为,其余不禁;如香港的“一楼一凤”等。
X.J易是人类社会中性质模糊不好定义的一种活动。狭义X.J易只包含一次性的用金钱购买xin;广义X.J易却可以包含长期抱 养关系(包二*),甚至包含妻子不工作完全由丈夫供养的夫妻关系(恩格斯所谓“资产阶级婚姻中的卖*”)。如果采用对人类X.J易的广义定义,那就绝对无法实施惩罚(例如不能用刑法惩罚二*),按照这个定义,单独把一次性金钱交易的行为拿出来惩罚,理由就不够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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